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如果一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通常会支持这一请求的情形包括: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是,该条款也明确指出,适用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于您的情况中提到了“结婚一年多”以及“怀孕”,这意味着您们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存在。此外,如果孩子尚未出生,那么目前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表明彩礼给付导致了一方生活困难。
因此,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情况似乎不符合上述法律解释中的直接规定。不过,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