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确立了自然人享有身体权的原则,即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如果患者把医疗机构和医生个人的行政处罚文件拍照并发到网络上,这个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对医疗机构或医生的身体权的侵害,因为它并没有侵犯到医疗机构或医生的身体完整性或行动自由。
然而,如果照片包含了医疗机构或医生的个人隐私信息,且未经他们同意擅自公开,那么可能存在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在中国法律体系下,个人隐私权也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保护个人隐私权,但具体的条款没有在您提供的信息中列出。
如果照片涉及到医疗机构或医生的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且这些信息未经适当保密措施保护,那么擅自公开这些信息可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从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如果患者拍照并将处罚文件照片发到网络上的行为没有侵犯医疗机构或医生的身体权、隐私权或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那么这个行为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