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如果您在马路上行驶时,没有注意到地面的广告牌,不小心将其压坏,那么这个行为可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所列举的违章行为。这些条款主要是针对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如使用手持电话、下陡坡时熄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鸣喇叭等。
然而,您提到的“没看见,不小心压上去”表明您可能在驾驶过程中注意力不够集中,这可能涉及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所指的“过错的严重程度”的考量。如果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您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责任,那么您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提供了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和程序。如果您参与了调解,那么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将送交各方当事人并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