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经过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并应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如果一个人进了看守所37天后既没有被释放也没有被逮捕,而是被宣布延长羁押,这可能表明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的法律程序来确定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这种情况本身并不自动构成“严重”或“不严重”,而是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程序的进展。
如果您的亲人或其他人进入了这种情况,建议他们或他们的代表与律师联系,以便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支持。律师可以提供关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结果、延长羁押的法律依据、以及如何应对这种情况的信息和指导。同时,律师还可以帮助协调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以争取尽可能公正和合理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