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于2024-07-18 16:45: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内容,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这意味着,即使在当地签署了息访协议并接受了处理结果,只要您还在对国家信访平台上的投诉进行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例如撤销投诉、更改处理决定等)不会影响您继续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利和程序。 然而,如果您已经依法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则意味着您放弃了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争议的权利,此时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直接影响您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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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4-07-18 16: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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