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的情况中,您收到了入职offer,但后来被告知不再招聘。这可能涉及到要约和承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表明要约一旦发出,如果受要约人接受,合同即刻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经被撤回,那么要约的效力可能会被取消。
在您的情况中,如果您接受了要约,合同可能已经成立。如果公司后来撤回了要约,根据第四百七十六条,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您之前或同时到达您,否则合同可能仍然有效。
如果您已经接受了要约,但后来被告知不再招聘,这可能构成了违反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可能的法律行动:
1. 要求履行合同:如果公司坚持不招聘,您可以要求履行合同,包括提供工作岗位或支付违约金。
2. 请求赔偿:如果因为公司的决定导致您遭受损失,您可以要求赔偿。
3. 法律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