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暑假工,7月10日在杭州市某车行租赁电动车并签订租赁合同,原计划在杭州送外卖,后因外卖站点给的单价太低,且家人担心因不熟悉路况,造成车辆人员损伤,7月11日将车辆归还。本人意愿租期为一个月,租金为600,租赁公司出具的合同租期为一年总租金为7188,起租一个月,其标明,提前归还按总租金的30%缴纳违约金,后因个人原因要离开杭州将电动车归还,另外,合同中甲方仅有签字无盖章,本人有签字与指印,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如有效,现已将车辆归还,且已付租金,合同是否仍有效?
        
        
          浙江省-杭州市
          合同纠纷
          2024-07-12 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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