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贷款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您的情况中,如果丈夫因病去世,而贷款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妻子可能不需要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但是,这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 贷款是否确实用于家庭日常支出,即使妻子没有签名或追认。
- 如果妻子不知情,但贷款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生意,那么可能仍视为共同债务。
- 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贷款可能需要妻子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