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描述的情况中,外校学生的行为可能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所述的身体权侵害问题,因为他威胁同学保持关系,并希望与之发生性关系,这些行为可能构成了对同学身体权的侵害。此外,如果他真的实施了这些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可能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的一些条款。
具体来说,如果那个外校学生威胁同学保持关系,并试图强行发生性关系,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的“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和“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果他的行为更为严重,还可能构成“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