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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1日早上,被告驾驶川3428472号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从西昌市安宁镇方向往西昌市礼州镇方向行使,06使许行驶至安宁镇和平村路段处因超越案外人张强停靠在路边的豫A0757P号重型牵引车时与本案死者党生虎驾驶的川W8ES4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党生虎被送往攀钢西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西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吉克而达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张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党生虎不承担责任。六原告系死者党生虎的父母、配偶与子女,死者党生虎在攀钢西昌医院住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 交通事故 2024-07-10 20:10:30
用户:183*****823
律师回复(4)
  • 饶梅英律师

    月帮助3人

    回复于2024-07-10 20:13:03

    您是哪一方?需要咨询什么问题呢?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336人

    回复于2024-07-10 20:25:23

    你这边具体是要咨询什么

  • 回复于2024-07-10 21:57:05

    可以整理好证据去法院起诉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60人

    回复于2024-07-11 11:38:44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定责。导致人身伤害的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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