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看起来您可能面临的问题是雇主在您接受工作机会并离开当前职位后改变了主意,拒绝了录用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主没有合法的理由撤销录用通知,您可以考虑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您可以查看您与雇主之间的沟通记录,确认是否有关于录用条件、薪资待遇、入职日期等方面的讨论和承诺。如果有,这些记录可能会有助于您主张权利。
其次,如果雇主单方面取消录用通知,而您已经基于此决定离开了现有工作,您可以要求雇主赔偿由此给您造成的损失。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工资损失、搬家费用、重新找工作的时间成本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如果您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计算预期的经济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