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昆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先锋镇姚家村煤矿内经营一辆自卸车,于2024年3月17日找到一名代班驾驶员工作, 报酬为300元/天, 因为驾驶员违反公司规定(模仿管理人员签字) 被公司处于6000元罚款并停业一个月(4月份)。 本人后续与带班驾驶员商量一致,决定由带班驾驶员赔偿本人6000元罚款及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14000元,共计20000元。 双方无异议并签下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要求在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本人赔偿款。 现在带班驾驶员一直以没钱为借口拒绝履行
云南省-昆明市
合同纠纷
2024-07-05 14: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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