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在裁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无故解除与处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裁员实行N+1方式进行赔偿,这是指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N)外,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1个月)。这样的赔偿方式适用于正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对于孕期女职工而言,如果公司在裁员时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除了上述的N+1赔偿外,女职工还有可能获得以下赔偿:
1. **怀孕期间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至分娩前一日。
2. **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生育津贴等。
3.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如果公司非法解除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4. **恢复劳动关系**:如果女职工不愿意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请注意,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及政策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