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法律条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时,如果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情形,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则规定了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可能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在您的描述中,技术员不属于农民工,而是属于个人或者单位的员工。因此,第十七条关于农民工的规定可能不适用于技术员。然而,第十九条提到了用人单位允许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可能导致拖欠工资的责任,这可能适用于技术员所在的单位。
如果技术员的单位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技术员的单位允许个人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而这导致了技术员的工资被拖欠,那么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负责清偿拖欠的工资,并且可以依法追偿。
至于总包是否有代付工资的责任,这取决于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总包与分包之间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总包可能有责任代付工资。如果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那么总包的责任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来确定。
综上所述,技术员是否有权获得工资以及总包是否有代付工资的责任,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