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他们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后的一定时间内提出仲裁申请。
然而,该条款也提到了时效中断的情形,其中包括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此外,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无法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则时效中止,直到中止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对于您的问题,如果单位多年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在得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的一年内提出了仲裁申请,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补交社保。如果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劳动者可能丧失了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追回社保的权利。
不过,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还需要具体分析劳动者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以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