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与被告于 2023 年 5 月 21 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 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金枫国际 4 幢 502 的房屋,并支付 押金 2200 元; 2.租赁期满,原告按合同约定,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 搬离房屋,并将房屋交还给被告。 3.原告自 2023 年 5 月 20 日多次 微信和电话催促被告退还押金,到目前被告完全联系不上。 4. 被告 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并产生不必要的时间和 精力消耗。 目前没有其身份住址等信息 ,只有姓名 微信 手机号,递交法院报告失败
江苏省-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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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10: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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