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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人代表变更为一人公司,2024年4月诉讼结束,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早在2022年4月中级法院判决书未到达,二日内已经变更为二人的有限责任股份公司。申请执行人在半年后2022年11月才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法人代表。请问一下,对上诉案件我们是否可以提检察院抗辩权,感谢

天津市 公司法律 2024-06-07 15: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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