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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问题想请教下您,市级jw以A罪留置六个月后,还可以以B罪再留置同一对象六个月吗,这种算违规吗

湖北省-武汉市 刑事辩护 2024-05-27 23:42:29
用户:156*****425
律师回复(4)
  • 回复于2024-05-27 23:54: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因此,市局监委不可以以 a 罪留置一对象 6 个月,再以 b 罪留置同一对象 6 个月。留置同一对象的总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 康海杰律师

    月帮助124人

    回复于2024-05-28 05:46:18

    您好,可以。但是分具体情况。专业刑事律师,欢迎随时咨询。

  • 周一律师

    月帮助804人

    回复于2024-05-28 06:37:09

    留置期满后发现新罪,可以再适用3到6个月。

  • 郭瞳瞳律师

    月帮助22人

    回复于2024-05-28 21:35:16

    你好,这种情况违法,可以委托本律师刑事辩护,提供你法律帮助,你点击我头像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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