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内容,2003年5月至2003年6月间,甲雇请人员给A企业送货。后经双方结算,由A企业出纳刘某向甲出具欠条,欠条载明A企业欠甲运费9492元,落款人为A企业,刘某在“A企业出纳”字样后暑名和日期。A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原企业负责人乙也是企业的投资人。A企业因债务问题在2004年5月14日由法院裁定将A企业的财产全部作价410万元卖给丙。丙买得企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A企业负责人和投资人作了变更登记,但对企业名称未作变更。结合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继承时的承担承担规则,你认为前述9492元债务由谁承担?请陈述你的理由。
湖北省-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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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22: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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