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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工地食堂买饭时,食堂人员强制要求当事人购买一个饭盒,当事人不肯,食堂人员于是把当事人的饭和碗给扔了,出言侮辱,当事人一时气愤,一拳打破了食堂的玻璃,造成手腕受伤,出血,食堂人员拿刀出来恐吓后被制止,已报警。请问食堂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吗

湖北省-武汉市 其他 2024-05-20 12:39:30
用户:173*****805
律师回复(3)
  • 韩瑞律师

    月帮助639人

    回复于2024-05-20 12:46:03

    属于挑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 陈文彪律师

    月帮助98人

    回复于2024-05-20 13:05:49

    存在相应责任。持刀威胁恐吓本身就违法。当事人行为本身也不合法。可能均会被行政处罚。

  • 回复于2024-05-20 13:19:52

    这种情况抓紧时间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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