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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月14日下午16:36:03在新余市分宜县G220国道1715公里100米(角元村)西向东违法行为超速百分之七十,车速102。 2.违法行为时间与行车记录仪时间不一。手机和行车记录仪时间吻合,没有时差。 3.交警部门不认可行车记录仪视频,不愿做对比。行车记录仪确实也没有时速显示功能 4.违法行为发生时旁边有机车高速通过,交警部门认为机车可能时速190,也不能证明几秒的时差我没有超速 5.我要如何证明自己没有超速 6.我是不是只能认下这处罚

江西省-新余市 交通事故 2024-05-16 11:34:17
用户:187*****427
律师回复(1)
  • 郭小锋律师

    月帮助48人

    回复于2024-05-16 11:39:47

    可以拿着行车记录仪的内容申请行政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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