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月14日下午16:36:03在新余市分宜县G220国道1715公里100米(角元村)西向东违法行为超速百分之七十,车速102。
2.违法行为时间与行车记录仪时间不一。手机和行车记录仪时间吻合,没有时差。
3.交警部门不认可行车记录仪视频,不愿做对比。行车记录仪确实也没有时速显示功能
4.违法行为发生时旁边有机车高速通过,交警部门认为机车可能时速190,也不能证明几秒的时差我没有超速
5.我要如何证明自己没有超速
6.我是不是只能认下这处罚
江西省-新余市
交通事故
2024-05-16 11: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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