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2日,本人通过某“成人教育机构”推介成人学历提升服务。宣传期间该机构职工以“保录取”“不用学习也不用考试”为宣传,诱导本人购买该机构服务。1月13日,报考院校成功录取本人,该机构遂与本人提出签署协议,其中该协议含多条霸王条款,以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提高本人维权、退费成本。在本人提出不同意该协议且电话要求退费的情况下,该机构要求需要收取30%的服务费。(无通话记录)。后又以该“协议”为教育部“监制协议”,为统一文本无法修改,只能备注。本人碍于高昂的退费成本提出让该机构备注一条对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无效,后与该机构签署协议。诉求是:本人现在可以以聊天记录为由主张违约吗
广东省-深圳市
侵权维权
2024-03-30 18: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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