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于18年5月到一家世界500强企业(杭州)某集团子公司(A公司);
2、19年通过集团内部调动到该控股公司的另一家集团公司(B公司)总部任职;
3、21年3月B公司投资建设新工厂,我被调往新建项目工作;
4、22年9月新项目建设完成后又回到B公司总部任职;
5、23年3月B公司又在另一城市新建项目,我被调往新项目工作至今;(安徽宁国)
6、与两个新建项目均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与B公司签过解除合同,且我的工资均由B公司发放
目前所在新建项目裁员,这几天人力找我谈过一次,让我找地方,也就是我也在被裁员内。目前公司已经不再给我安排工作。
我能否主动提出让公司按杭州标准,以6+1给我补偿?
浙江省-杭州市
劳动争议
2024-03-07 14: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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