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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前业委会于2016年经过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与物管签订了一份关于公共收益分配的补充协议,业委会已于2020年到期解散。现部分业主认为协议内容不公平、业主代表大会决议程序不符合议事规则、不符合物管条例规定,但业委会已不存在了,是否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决此补充协议无效申请撤销?

重庆市 侵权维权 2024-03-05 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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