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入职,当时公司在松江及金山中均有办公地点。公司录用通知书offer中明确办公地点为上海,公司人事口头表示我部门办公地点在上海,如果有事情可能偶尔会去金山办公。但签订合同时未注意,合同中办公地点为上海、昆山。
2022年6/7月份公司撤销金山办公地点,新搬到昆山。2024年3月,公司决定我部门撤销松江办公点,仅保留昆山办公室。在此之前,松江为主要办公地点,偶尔会去昆山办公。
由于办公地点变更,上班不方便想提离职。请问根据劳动法,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员工提前终止合同的损失
上海市
劳动争议
2024-02-28 09: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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