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3年9月4日起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述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38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一个月为4300元,从9月份入职起从未跟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被申请人从未给本人买社保。本人12月底从该公司离职,当月工资目前还未发放,已拖欠本人工资近3个月。
要求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本人2023年9月-2023年12月的双倍工资。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本人2023年9月-2023年12月的社保。
三、发放12月份工资2100元。
目前在东莞仲裁委员会的官网上一直没有同意,说这件事不归他们管,可是我也去当地劳动局申请调解了调解也调解过了对面公司不愿意赔偿主张自己没问题
广东省-东莞市
劳动争议
2024-02-23 09: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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