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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半年,试用期刚满,公司以业务下沉,北京地区不再开展该类为由,辞退员工或者建议转岗,离职补偿金只给0.5,但是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写明,“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及雇员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雇员或者额外支付雇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本合同”,这样是否可以要求支付1个月的工资,还有公司工资是隔月下发,即去年12月的工资在1月甚至2月才发放,是否符合劳动法

北京市-市辖区 劳动争议 2024-01-30 14:53:02
用户:186*****160
律师回复(3)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0751人

    回复于2024-01-30 14:59:52

    你好,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可以进行劳动仲裁,支付2N

    用户追问2024-01-30 15:03:59
    请问具体是公司哪些做法不合法,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如果先和公司谈支付2N的补偿金,要依据哪些法律条款呢
    律师回复2024-01-31 07:39:1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
    展开全部2条回复
  • 阮添涯律师

    月帮助1人

    回复于2024-01-30 15:10:42

    如协商一致解除工作满半年的经济补偿金是1个月工资,如你不同意他们擅自解除,需要付赔偿金2倍,可在此范围内协商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038人

    回复于2024-01-30 21:57:59

    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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