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国企职工陈某、土地拟租赁方潭某
工作中,陈某因资金周转问题跟谭某借款10万元,谭某顺势让陈某帮忙联系协调租地事宜。陈某于是口头说尽量。后来谭某认为租地十拿几稳,声称已对外订货10万元(定金),货款为借来的,产生利息2万元。现陈某没有顺利完成土地租赁事项,谭某以诈骗为由向陈某单位纪委投诉。在纪委协调下,陈某已还款10万给谭某。但谭某声称没有陈某这个协调事项不会去订货,为此要求陈某支付12万货款订货损失。这个12万应赔付吗?陈某认为,订不订货是谭某自行做出的行为,非陈某要求的,这一部分钱不该陈某承担。求律师指点
广东省-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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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3 09: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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