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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国企职工陈某、土地拟租赁方潭某 工作中,陈某因资金周转问题跟谭某借款10万元,谭某顺势让陈某帮忙联系协调租地事宜。陈某于是口头说尽量。后来谭某认为租地十拿几稳,声称已对外订货10万元(定金),货款为借来的,产生利息2万元。现陈某没有顺利完成土地租赁事项,谭某以诈骗为由向陈某单位纪委投诉。在纪委协调下,陈某已还款10万给谭某。但谭某声称没有陈某这个协调事项不会去订货,为此要求陈某支付12万货款订货损失。这个12万应赔付吗?陈某认为,订不订货是谭某自行做出的行为,非陈某要求的,这一部分钱不该陈某承担。求律师指点

广东省-惠州市 其他 2024-01-13 09:40:31
用户:136*****991
律师回复(2)
  • 徐亚军律师

    月帮助34人

    回复于2024-01-13 09:41:47

    你好,这个主要看是否属于可预见的损失,具体可以一对一详细咨询我

  • 姜丽凤律师

    月帮助69人

    回复于2024-01-13 09:46:59

    赔偿是基于错过和因果关系,谭某在未办理土地租赁事宜前与他人签订合同,属于自己的过错,陈某未承诺帮助租赁土地的结果,陈不存在过错,陈的行为不能导致谭必然与他人签订订货合同的结果,故不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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