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12月份,发生在宁波市鄞州区金谷南路111号,宁波乔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我的陈述:
1:公司以业绩不达标,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单方面将我辞退,入职时并没有提前告知绩效需要达到多少,我本人并没有任何辞职意向。
2:公司没有对我进行过正规有效的培训以及调岗且未经过我同意安排不符合当初面试工作职责内的事,导致出现问题,全部归结于我。
3:公司将我辞退并没有提前30天告知我要辞退我的信息,通知当天安排同事与我交接当天让我走。
我的诉求就是:
1:公司辞退我,需补偿一个月工资4500元的代通知金和半个月的辞退补偿,也就是6750元,以及2023年11月1号至2023年12.月7号的工资
浙江省-宁波市
劳动争议
2024-01-10 18: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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