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同时与乙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乙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随后甲收到100万元,为表诚意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乙保管。
我的疑惑:
1.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乙能不能有权合法占有房屋呢?
根据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但是《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这两者是不是相违背了呢
2.甲偿还债务之前,房屋所有权转移了嘛
广东省-广州市
合同纠纷
2023-12-19 08: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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