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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乙和乙母面前骑车逆行,骑得太快摔倒昏迷。甲的摔倒昏迷和乙、乙母无关。乙母准备帮甲打120,乙主动用自己的手机拨号。但乙想起自己不会描述事发地,就将手机递给旁边路人丙,让丙来和120沟通。这时,乙听见丙对事发地的描述很模糊,且乙发现路对面有公交站台可提供具体地址。但乙看不清,懒得过马路去看,就作罢了。丙挂断120后,乙想到可以用手机摄相头看。乙用手机看清站台名后,懒得再回拨120了。救护车由于丙提供的地址模糊而来迟了,导致甲死亡。麻烦结合括号内的内容看看乙的行为是否犯罪?

安徽省-滁州市 其他 2023-12-14 19:04:24
用户:199*****807
律师回复(2)
  • 丘瑞勇律师

    月帮助17人

    回复于2023-12-14 19:39:28

    你好,乙不构成犯罪,在该起案件中,乙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所以不构成犯罪

    用户追问2023-12-14 19:53:19
    您好麻烦结合括号内容看看乙有没有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刚刚没写全问题。(您好麻烦结合括号里的内容判断一下乙是否构成犯罪,刚刚没写全。1、如果乙不打120,旁边有很多路人,他们也会打,或许就能提供准确地址,故乙打120使丙提供了模糊地址的先行先为使甲陷入更危险境地,该先行行为他带来向120补充说明站台名以提供具体地址的义务?所以其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2、如果乙不打120,旁边有很多路人,他们也会打,或许就能提供准确地址,故乙的先行先为使甲陷入更危险境地,存在过失,是过失致人死亡?)
    律师回复2023-12-14 19:54:42
    不是她造成,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所以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展开全部2条回复
  • 回复于2023-12-15 17:33:02

    这是先行行为和后义务的问题,更像是考题。乙没有使其陷入风险,也没有先行行为需要承担的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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