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乙和乙母面前骑车,逆行骑得太快摔倒昏迷。(甲的摔倒与乙和乙母无关)乙母准备帮甲打120,乙主动用自己的手机拨号。但乙想起自己不会描述事发地,就将手机递给旁边路人丙,让丙来和120沟通。这时,乙听见丙对事发地的描述很模糊,且乙发现路对面有公交站台可提供具体地址。但乙看不清,懒得过马路去看,就作罢了。丙挂断120后,乙想到可以用手机摄相头看。乙用手机看清站台名后,懒得再回拨120了。救护车由于丙提供的地址模糊而来迟了,导致甲死亡。乙的行为是否故意或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乙不打电话其他围观路人也会打,故乙打电话使丙提供了不准确地址的先行行为为乙带来补充说明具体位置的义务?乙不作为?)
安徽省-滁州市
刑事辩护
2023-12-14 18:11:20
用户:199*****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