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新都区府发的2014年65号拆迁文件或其他文件是否明确规定户口在本村征地范围内的轮换工不应享受安置?
项目征地时间为2013年,在早些年时,家里亲属在其未退休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与其子女进行工作对调,户口回到村上,履行其子女本该履行的村民义务,进行责任田的劳作,而子女则被换到对应的单位进行工作。这样的轮换工根据新都政府的拆迁安置政策是明确规定无法参与拆迁安置吗?
现在轮到安置分房二榜公示期间,拆迁办却认定亲属为退休工人不予以原定35平方安置份额,只认定亲属作为原住户配偶的身份分配20平方安置份额。针对拆迁办这种临时变卦的安置行为合法合规吗?
四川省-成都市
拆迁安置
2023-12-13 08: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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