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法律条款适用问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这一条款必须同时处罚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还是可以只处罚单位或者只处罚主要负责人,或者只处罚其他人员
北京市
其他
2023-11-23 12: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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