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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浙江宁波上班,原先在A公司,办公地点在A1,后来公司老板和他人合伙开了家公司B,办公地点在B1,(办公地点A1和B1都在同一个市,但是距离相差很远约15公里,造成通勤时间和距离超长)然后老板把让我把合同签到B,并且未在签合同前把变更工作地点说明,请问这算侵犯员工权益吗? 在以上的基础上,由于通勤距离较远,因为雨天打车而晚到公司,公司称这算迟到要扣钱,请问这算侵犯员工权益吗?

浙江省-宁波市 公司法律 2023-11-17 15:45:21
用户:137*****665
律师回复(3)
  • 回复于2023-11-17 16:56:45

    用人单位变更合同必须和劳动者协商,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否则不得单方面变更。算侵犯员工权益

  • 王建宇律师

    月帮助3340人

    回复于2023-11-17 20:09:05

    把工作地点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这里就不需要说是否侵犯权益的问题 ,因为这协商不成本身就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的 ,并且我也建议你抓紧申请 ,毕竟现在公司变了 ,将来说不清你是从什么时候入职的 ,你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可以联系我 ,我是在听讼平台为您服务的专业律师,您可以电话或一对一的联系我 ,详细沟通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研判、以谋求最佳合法权益。

  • 回复于2023-11-20 22:57:20

    是否已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若已签订,除非有证据明确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否则一般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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