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陈某为了使用资金,欲向刘某借款20五元,而刘某身上因资金周转不开,便将王某放在其身边的闲置资金出借给陈某,并向陈某表明该款项系王某出借。因此,陈某在获得出借款项后,也向王某出具了由其亲自书写的20万元借款的借条。而后实际上,刘某共计将王某的25万元元闲置资金转给陈某。由于陈某一直未按照约定时间向王某还款付息,因而王某将陈某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向其归还本金25万元以及利息。
另查明:借条中的出借人为王某,而实际转账人是刘某。在借款前没有王某将款项转账给刘某的记录。陈某与刘某之间有案外的项目合作关系,平时二人之间会有除案涉款项之外的其他经济来往。
求该案例争论焦点和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
债权债务
2023-11-12 13:48:04
用户:150*****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