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律师您好,我和公司在2021年签署了一份劳动附件-员工保密协议,里面要求如下:4.1 在劳动合同期内,保密人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单位。从通知之日起,单位有权立即调整保密人的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保密人满六个月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4.2 保密人违反第 4.1条规定,擅自离职,除应按劳动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外还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单位实际损失。
请问一下,4.1的内容是否和《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冲突,该条内容是否有法律效应。第二,如果4.1内容有效,那么是否可以根据4.2的内容进行补偿后离职?
江苏省-无锡市
劳动争议
2023-11-02 14: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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