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对方合同到期了,但是我还继续在对方公司工作,对方要求降低劳动报酬为由才和我签署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两条规定,我是否可以主张N+1的赔偿,对方已经明确在微信上表示不要我工作了,但是后续我给对方发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如果要不到N+1是否可以主张2N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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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09: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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