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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万安!我是商铺出租方,合同当初签了8年,2025年到期,商铺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承租方人在外省,商铺转租了第三人。合同约定每月1-5日内承租方需交租,但承租方多次超出约定时间交租,因此我想与承租方解约。由于租赁合同写明“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应赔偿乙方相应经济损失。”承租方上述行为能否说明其存在过错,我提前解约是否需要赔偿呢?如果要赔偿,标准怎么制定呢?如果不用赔偿,我需要前往什么地方合法解约?

广东省-广州市 合同纠纷 2023-09-24 0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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