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干部参与赌博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要分两种处理方式:(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二)纪检机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不需要以公安机关对被审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如对被审查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握不准的,可以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在此情况下,如果违法行为未超过6个月追究时效期限的,纪检机关在作出处分后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