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方存在过错,造成女方人身损害的,男方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如果男方在女方终止妊娠前后未对其生命、身体、健康负基本的关注义务,致女方承受精神痛苦,还要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女方未婚先孕打胎男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司法实践,可以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虽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并不以怀孕为目的,男方没有主动采取避孕措施,明知可能导致女方怀孕,却仍然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男方自私,女方妥协,双方对于结果的发生应当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如果男方对于女方怀孕、终止妊娠上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