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告 诉讼状这么写可以吗
原告于2022年9月1日以每年一万七千元包含取暖费,承租位于珲春市新安街15-2-52-104门市,并约定承租期间三年内至2025年9月1日不得涨房租费。原告由于要出国无法继续经营此门市,于是在2023年4月1日第三方代为经营,店内大小事务皆由第三方处理,当日我已电话通知被告情况且未拒绝我的请求。由于被告不在珲春市内,原告提醒被告主动与第三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2023年4月到8月期间,被告未联系第三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被告于2023年8月中旬联系第三方告知,以原告不在店里继续经营为由以每年三万元不包含取暖费继续租赁,由于被告违约在先 ,无法达成共识。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合同纠纷
2023-08-27 06: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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