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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现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现公司与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规定,此后一年期内,员工与合作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工资由合作方承担;同时现公司表示,现公司会与员工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员工在履行合作方合同期间,依旧视同于履行现公司劳动合同。 请问:在这一年期内,员工同时履行两公司劳动合同是否是可行的?一年结束后可以当作与现公司履行了两年期义务吗?如果不能,是不是简历上必须写明在合作方的工作经历?

北京市 劳动争议 2023-08-25 15:54:36
用户:188*****696
律师回复(3)
  • 回复于2023-08-25 16:00:06

    你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可点击我头像进行电话或一对一咨询,为您提供详细法律服务方案

  • 谢福金律师

    月帮助18人

    回复于2023-08-25 16:22:33

    这个相当于是派遣去别的公司上班而已,如有其他疑问,可电话或一对一咨询我,以便更好维护您的权益。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631人

    回复于2023-08-28 21:39:09

    你好,看合同的签订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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