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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的公司补充工作制度内容:“连续6个月考勤周期内,迟到或早退次数累计 10 次及以上且迟到或早退时长合计超过 90 分钟,视为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即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并让我们签名确认,且以邮件形式公示。 请问以迟到为由的辞退是合理合法的麽?我们去进行劳动仲裁会有胜算麽?

广东省-广州市 合同纠纷 2023-08-21 17:22:45
用户:182*****797
律师回复(1)
  • 朱绵绵律师

    月帮助134人

    回复于2023-08-21 17:35:04

    制度没有溯及力只能影响以后的生活,对以前的迟到不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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