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2年4月29日以未交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向公司要劳动合同,但发现给到的劳动合同里的公司不是发放工资,做主要工作的公司名,是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于是我增加主张赔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在劳动仲裁,一审中都支持了二倍工资的请求。
一审中,原公司把另一公司列为第三方,以工资委托支付,关联方为由,用混同用工来转嫁责任给另一公司。
现在到二审阶段,我想咨询下,怎样防止对方通过用工混同来转嫁责任,逃避二倍工资差额赔偿
云南省-昆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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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0 1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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