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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业厅进行办理业务时,被业务员以需要操作受理手机号的手机为理由,将手机拿走操作,操作时本人无法看到手机屏幕,于当日当时被开通了三个收费业务,经调查发现是业务员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私自通过手机短信进行确认开通业务,并且在确认之后,害怕被消费者发现,私自删除了多条相关短信,本人于最近删除中找回被删除的记录。该业务员损害了消费者的哪些合法权益,是否侵犯了自主选择权、隐私权和知情权?该情况可以要求多少赔偿?

福建省-泉州市 侵权维权 2023-08-18 15: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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