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份入职河南XⅩXx有限公司,入职期间公司并未签劳动合同和缴納社会保險,
直到2010年9月份河南XXXX公司才开始申报社保缴纳医疗保險这一项,2011年4月份开始征收社保缴納,在职期间公司只缴纳了2011年4月一一2013年12月份期间的社保,2014年1月份一一2018年9月份的社保费用属于欠缴费状态,但是期间公司一直在本人工资中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并未按时足额交到社保征收部门。
1:按劳动法规定:在用工之日起次月就要建立社保缴费,追繳:2007,8一一2011,3月份以前的社保,
2:补缴:2014,1一一2018,9份的社保,和滞納金
广东省-深圳市
劳动争议
2023-07-21 22:38:33
用户:13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