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于2023.8.31到期,本人于公司内网选择不续签合同,公司内网显示剩余年假4天,本人无必须申请年假事由,拒绝休年假,希望以三倍工资折抵,公司人事部门发邮件原文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若您离职日期前未使用年假,则视为个人放弃,请悉知。”请问,公司以上做法是否合法,我拒绝休年假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得到年假补偿款。
在咨询过两位不同律师后,得到相反的结果,对此深感疑惑,请以您的专业判断下该情况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江苏省-南京市
劳动争议
2023-07-19 00:53:50
用户:195*****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