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过程:2022年09月11日入职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地总监办项目担任监理工程师职务,于2023年06月12日离职,入职时人事专员口头告诉我一年休假60天,我实际休假63天,休假制度和假期计算方法未写入签订的合同内,在我2023年06月12日离职后,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私自扣除我18的考勤天数,导致我人民币损失约6000元左右,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主张我尚有三个月时间满一年,随扣除我三个月每月5天的假期共15天,及63天实际假期超休3天,共计18天假期,我自己认为它合同中未明确假期计算方法和休假制度,及超休之后的扣除办法,且进场后未有文字性东西补充。请问该做法是否合理。
陕西省-咸阳市
劳动争议
2023-07-09 17: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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