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时间地点:2023年6月14日09时许,现场位于S102线尉氏县永兴镇东范庄路段
2.目前情况:6月26日下发交通事故认定书,定为我方全责。车主交通事故成因分析:车主(我方)驾驶机动车遇前方借道通行的电动三轮车未减速避让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形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违反有关“第七十条第二款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年,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3.疑惑:认定书中电动三轮车归属为非机动车是否合理,道路当时无受阻情况,是否可申请复核,重新定责。
河南省-郑州市
交通事故
2023-06-29 12: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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