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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地点:2023年6月14日09时许,现场位于S102线尉氏县永兴镇东范庄路段 2.目前情况:6月26日下发交通事故认定书,定为我方全责。车主交通事故成因分析:车主(我方)驾驶机动车遇前方借道通行的电动三轮车未减速避让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形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违反有关“第七十条第二款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年,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3.疑惑:认定书中电动三轮车归属为非机动车是否合理,道路当时无受阻情况,是否可申请复核,重新定责。

河南省-郑州市 交通事故 2023-06-29 12:29:41
用户:187*****662
律师回复(1)
  • 王建宇律师

    月帮助3451人

    回复于2023-06-29 12:49:32

    看了十分钟进行分析研判 , 终于看明白了 ,首先第一点 ,你方机动车没有让行电动三轮车 ,确属存在一定责任 ,但我认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点 ,电动三轮车直接认定为非机动车确实不妥 ,按照电动车技术规范 ,时速超过20迈 质量超过40公斤 ,电瓶超过40 ,这都属于机动车 ,而电动三轮车肯定超过这些标准 ,所以应当按照机动车的进行管理 严格意义上说 属于超标的电动车 ,按照机动车的标准 进行管理 ,第三点 ,既然是按照机动车的管理 ,那么就不适用 第70条第二款的规定 ,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二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为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应当适用这一条 ,第四点 ,同时 因为电动三轮车属于超标的电动车 ,按照机动车的管理 ,应当有驾驶证 有交强险 有年检 有牌照 ,第五点 ,不管这个电动车应当是在非机动车上行驶 还是应当是在机动车上行驶 ,他病到的时候就应当首先让行执行的车辆 ,不得影响直行车辆的正常行驶 ,并且电动三轮车车体比较宽 ,一般是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 ,从非机动车并到机动车道 ,同样的道理也是需要让行直行车辆不得影响直行车辆的行驶 ,所以这个认定是有问题 ,我建议你去重新申请认定 ,并且严肃的要求交警队对电动车是否超标问题进行鉴定 ,以上是我的解答 ,你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可以联系我 ,我是在听讼平台为您服务的专业律师,您可以电话或一对一的联系我 ,详细沟通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研判、以谋求最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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